Q1:現在還能教同志教育嗎?有什麼法源依據?
《性別平等教育法》、《兒童權利公約》(CRC)、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》(CEDAW)、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以及十二年國教課程綱要,都支持學校進行同志教育。
《性別平等教育法》第17條第2項明訂:國民中小學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,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四小時。《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》第13條進一步規定: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,應涵蓋情感教育、性教育、同志教育等課程,以提昇學生之性別平等意識。
國際公約諸如兒童權利公約(CRC)、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(CEDAW)、兩公約(ICCPR & ICESCR)都在不得歧視的條文中放入「性傾向」的概念,並特別關注同性戀、雙性戀、跨性別及陰陽人的社會處境,要求政府提供積極的措施來保障其權利。
台灣已經將這些公約國內法化,成為我國的法律,因此當然需要提供積極的政策來關注多元性別群體。因此教導孩子尊重同志及多元性別的同志教育,當然有法源依據。
我國無論是九年一貫的課程綱要,或是即將實施的十二年國教課程綱要,裡面的主要概念、能力指標、學習主題和實質內涵中,都將性傾向和性別認同納入學生的學習範圍。
因此同志教育的重要概念,本來就涵蓋在我國的教育課綱中,應該被教導!
*相關的完整法條請參閱本網頁最下方的註解
Q2:有哪些法條支持我的教師專業自主權?
《性別平等教育法》支持教導同志教育,《教師法》保障教師的專業自主權。如果教師教導同志教育而被申訴或檢舉,可以依據《教師法》和《教育基本法》主張教師的專業自主權。
《教育基本法》第八條明確指出「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」。聯合國教科文組織(UNESCO)在《關於教師地位之建議書》第61條也指出,「在執行其專業任務時,教師應享有學術自由」,並肯定教師是最了解學生情況,也最知道如何評估並選擇適合學生的教學方法及實際操作的角色。
因此,當涉及教師的權責範圍時,教師有免於家長無由干涉的專業自主權。校園中的學生有學習尊重及理解同志的需求,教師當然有責任教導同志教育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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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外法規參考
性別平等教育法:
第 2 條:本法用詞定義如下:
一、性別平等教育:指以教育方式教導尊重多元性別差異,消除性別歧視,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。
五、性霸凌:指透過語言、肢體或其他暴力,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、性別特質、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、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。
六、性別認同:指個人對自我歸屬性別的自我認知與接受。
第 12 條 第1項: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,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、性別特質、性別認同或性傾向,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。
第 14 條 第2項:學校應對因性別、性別特質、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積極提供協助,以改善其處境。
第17條 第2項:國民中小學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,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四小時。
第17條 第3項:高級中等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。
第 18 條:學校教材之編寫、審查及選用,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;教材內容應平衡反映不同性別之歷史貢獻及生活經驗,並呈現多元之性別觀點。
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:
第13條: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,應涵蓋情感教育、性教育、同志教育等課程,以提昇學生之性別平等意識。
兒童權利公約(CRC):
第四號一般性意見 第6條:兒童有「不受歧視權」。締約國有義務確保所有18 歲以下的人,不論是「種族、膚色、性別、語言、宗教、政治或其他見解、民族、族裔或社會出身、財產、傷殘、出生或其他身份」,都有不受歧視地享有《公約》所載的一切權利(第2 條)。上述這些還包括青少年的性傾向和健康狀況(包括愛滋病毒/愛滋病以及精神健康狀況)。遭歧視的青少年更容易蒙受虐待、其他類型的暴力和剝削,並使他們的健康和發展面臨更大的風險。因此,他們有權得到社會各階層的特殊關注和保護。
第十四號一般性意見 第55條:兒童並不是一個完整劃一的群體,因此,在評判兒童的最大利益時必須考慮到他們各自迥異的情況。兒童的身份包括了,諸如性別、性取向、民族血統、宗教和信仰、文化多樣性、個人性格等不同的特點。
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(CEDAW)
2014 年結論性意見:
第6點:審查委員會關切的是,儘管中華民國憲法第7條保障所有人民的平 等權,卻沒有對婦女歧視作法律定義。另外,現行法律均未提及對於 女性的多重與交叉歧視,包括原住民族婦女、農村婦女、移民婦女、 身心障礙婦女和女同性戀者、雙性戀者、變性者和陰陽人(LBTI)。
第22點: 如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》及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》 審查國際獨立專家團所建議的,審查委員會關切所有層級之性傾向及 性別認同教材的發展缺乏進展。審查委員會也關切到,沒有定期的監 督及檢視系統,來確保現存的性別平等指標及教材審查準則是符合 CEDAW 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的規定。
審查委員會建議政府:
- 諮詢政府、學術、公民社會團體及 LBTI 社群的性別平等專家意 見,在所有層級上,制定更多有具有性別多元意識的運動及教材;
- 確保教師、教授、教練、學校行政人員及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成 員接受上述教材之定期及適當的訓練;
- 確保學校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,要求學校針對基於性傾向及性別 認同而被邊緣化或被歧視的學生採取具目標的措施以保護並促 進其權利;和
- 建立定期全面檢視與監督機制,以驗證性別平等教育指標及教材 審查準則性之有效執行以及具影響性。
2018 年結論性意見:
第28點:審查委員會關切基於性別對女性的暴力行為之比率居高不下,包括身體、心理、 性、經濟方面之暴力,以及當前發生於網路及其他數位環境之暴力形式。審查委 員會亦關切據傳有大量專業司法人員並不認為家暴是性別議題。審查委員會亦關 切《家庭暴力防治法》中並未具體提及針對女性之家暴。
第29點:審查委員會建議政府:
- 根據CEDAW 委員會第 35 號一般性建議,修正《家庭暴力防治法》以明確指出 基於性別對女性暴力行為;
- 提升對於網路暴力之認知並針對仇恨言論制定措施,此措施應包含提供監管機制 以評估措施成效並設計補救作法行動,並特別聚焦於面臨基於性別或意識形態仇 恨言論導致交叉歧視之女性,如同性戀、雙性戀、跨性別女性及雙性人;
第46點:審查委員會關切校園中持續發生性騷擾、性侵害和性霸凌,尤其是針對同性戀、 雙性戀、跨性別、雙性人及外國籍學生等群體,以扭轉對其之侵害。女孩、身心 障礙學生、同性戀、雙性戀、跨性別、雙性人學生及外國籍學生。
第47點:審查委員會敦促政府強化政策措施和教育計畫 , 以防止校園性騷擾、性侵害和性霸凌。審查委員會建議定期調查與分析,並採取聚焦且客製化的積極政策措施解決問題,特別著重防治對女孩、聽覺和聲語功能缺損者及智能障礙者,以及同性戀、雙性戀、跨性別、雙性人和外國籍學生之侵害。
兩公約(ICCPR&ICESCR)(2017)
平等與零歧視
21.審查委員會稱許教育部落實前次建議,發展並實施關於不論性別認同為何,人人皆享有平等權利的有效資訊提供與意識提升方案,並且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。委員會敦促政府繼續努力宣揚、保護並確保對於女同性戀者、男同性戀者、雙性戀者、跨性別者及雙性人(LGBTI)權利的尊重。
22. 儘管如此,審查委員會仍舊關切LGBTI人群的生活狀況。與在許多其他國家相同,這些人時常面臨來自相當部分一般大眾及學校內的排擠、邊緣化、歧視、騷擾及侵犯,造成高自殺率以及生理與心理的健康問題。儘管注意到政府已採取相當程度的措施,為醫師、護理師及其他醫院工作人員,以及所有教育層級的教師開設關於充分尊重LGBTI人群人權的訓練課程,委員會建議在大眾傳播媒體上實施大規模且持續的資訊提供活動,作為配套行動,以增進大眾對於LGBTI人群在中華民國(臺灣)社會的人權狀況的認識。
性傾向與性別認同
72.審查委員會樂見政府所採取的各種措施以對抗同性戀恐懼,並提升對於多元性別的認識。然而,在跨性別者方面,委員會建議政府以法律明文承認跨性別者自由選擇的性別認同,不受非必要的限制。